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511民初241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法人注册号11011******129。
法定代表人:郭某1。
委托代理人:姚富栋,系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华南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汕头金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97。
负责人:翁泽辉。
委托代理人:黄仕雅、邱映雪,均系该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广东华南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汕头金平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7.5元(已减半),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