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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观屏通讯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302民初第18028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观屏通讯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观屏通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第18028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代理人:黄增群,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观屏通讯店,住所地:惠阳区淡水中山三路10号。

经营者:朱勇新。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观屏通讯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16年12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风扇(N9-FAN)”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7年6月9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并于2017年8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做出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8月25日完成评价报告,评价报告注明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因此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该“风扇(N9-FAN)”是原告申请,并且经原告生产销售后,具有较好的市场认知度,销售量逐步递增,但后来发现市场上有相同的产品在销售,导致原告的销售量下降,造成了经济损失。

经调查,被告在“GP通讯”店铺内销售的“手持小风扇”设计特征与原告专利ZL**************构成近似设计,被告的销售、许诺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故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以及许诺销售侵犯原告ZL**************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商品行为,销毁库存;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第二条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广东省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应当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因此本院不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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