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粤0307民初14059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23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一栋四楼402D(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正山贡茶店,住所地:经营者:胡文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广东弗尔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正山贡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XXXX二、XXXX三、原告在收到上述款项后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诉讼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