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富苏豪烟酒店、张心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津0101民初8613号
案件名称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富苏豪烟酒店、张心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天津市富苏豪烟酒店;张心悦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01民初8613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春溢街289号。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赵坤,北京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富苏豪烟酒店,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向阳路街芥园道冶金里5增8号底商。

经营者:徐西坡。

被告:张心悦,女,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富苏豪烟酒店、张心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全部由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金晶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