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565号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梁美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多唯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黄桂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传剑,广东中屹行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多唯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