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知民初42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武汉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孙民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茜民,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被告: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栾川二店,营业场所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城关镇八一路。
负责人:张新华,该店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栾川二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