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3096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二医院,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东风南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王巍,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曹光辉,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马玲,女,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该医院卫勤处助理员。
被告:王为,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代理人:王卉,女,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系王为姐姐。
第三人:夏舜,男,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下卷去小市。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二医院与被告王为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依据第三人夏舜申请依法追加其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因涉案专利权在原告起诉前已经完成专利权人著录变更,即被告王为已经不是专利权人,故本案本诉部分不具备受理条件,本院予以驳回起诉。
此外,第三人申请撤回本案诉讼,并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对此应按第三人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二医院的起诉;
二、本案按第三人夏舜撤诉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内容第一项,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