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418号 原告:河北闪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南大街蓝山国际A座19-08。
法定代表人:靳红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曙光,河北昌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戎辉,河北昌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快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黄杨路10号8幢1-3号。
法定代表人:王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婉滢,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闪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快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河北闪速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闪速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闪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闪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