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民初125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丽,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盛林,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浈江区家裕生活用品超市。
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粤海广场首层109商铺。
经营者:吴淑亮。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浈江区家裕生活用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对被告浈江区家裕生活用品超市的撤诉是其权利行使,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300元,本院予以退还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