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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川县乔庄镇佳英烟酒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8民初202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川县乔庄镇佳英烟酒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青川县乔庄镇佳英烟酒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8民初202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巧,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川县乔庄镇佳英烟酒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乔庄镇方维街38号。

经营者:刘燕。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川县乔庄镇佳英烟酒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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