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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嵩县合佳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3知民初329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嵩县合佳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嵩县合佳生活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知民初329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李智远,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嵩县合佳生活超市,经营场所嵩县田湖镇田湖街。

经营者:王闯。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献朝,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集团)与被告嵩县合佳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粮集团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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