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刑更1260号 罪犯陈书建,男,1991年12月2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
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清流县,捕前住福建省尤溪县。
现在泰安监狱服刑。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2017)鲁0104刑初335号刑事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陈书建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0元。
被告人陈书建使用的iPhone6S手机、iPhone6手机依法没收。
扣押于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的作案工具组装电脑黑色箱体6台、白色箱体2台依法没收。
扣押于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的假冒九阳牌豆浆机179台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依法销毁。
自2018年9月18日起入监执行。
刑罚执行期间,刑期未变动,刑期自2016年11月12日起至2020年7月11日止。
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9年12月5日提出对罪犯陈书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讯,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对陈书建假释一案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呈报:罪犯陈书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上述事实有报请人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财产性判项缴纳单据、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书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自入监服刑以来,表现稳定,共获得表扬奖励三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其所居住社区同意接收,予以矫正,符合假释条件。
该犯财产性判项仅部分履行,依法予以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书建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