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2民初450号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韩垓镇双韩路中段工业园大李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Q。
法定代表人:李延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纪蕴,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颍上县红星镇李沙沙中心超市,住所地颍上县红星镇青年街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95。
经营者:李沙沙。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颍上县红星镇李沙沙中心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