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知民初481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远,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阳县蔡店乡妙水村柴家鑫超市,经营场所洛阳市汝阳县蔡店乡罗葛路“妙水村”村口。
经营者:柴汉伟。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汝阳县蔡店乡妙水村柴家鑫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