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9)湘01执保365号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中冶京诚临港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冶京诚临港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的(2019)湘01知民初222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12月19日,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
在财产保全过程中,本院经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询了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股权、保险、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同时,申请人并未提供被申请人其他财产线索。
本次保全措施执行完毕。
申请人如果发现被申请人有可供保全的其他财产,可继续申请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