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涧西区武红手机经营部。
经营场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辽宁路万达广场室外步行街1-15号。
经营者:王武红,女,198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长龙,辽宁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洛阳市涧西区武红手机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的(2019)豫01知民初10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洛阳市涧西区武红手机经营部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移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和理由:(一)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基本管辖原则和一般性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基本管辖原则,即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管辖权异议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及经营地均在洛阳市。
(二)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起诉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侵权纠纷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法律规定。
本案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所起诉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属于民事诉讼的侵权纠纷。
不仅本案管辖权异议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及实际经营地均在洛阳市,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起诉认为发生交易造成侵权的所在地,还是在洛阳市,仍然不是在郑州市。
(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关于专利权纠纷的有权审理法院,在被告及侵权地均在洛阳市的情况下,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管辖,违反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郑州市、长沙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三条的规定:“同意指定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1.发生在河南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河南省辖区内有关专利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
本案系发生在河南省辖区内有关专利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洛阳市涧西区武红手机经营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 霞 审判员 童海超 审判员 潘才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朱茜 书记员胡子璇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34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罗霞 审判员:童海超、潘才敏 法官助理:朱茜 书记员:胡子璇 裁判日期 2019年12月10日 涉案专利 “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ZL20142052xxxx.0) 关 键 词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管辖权异议;
指定管辖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涧西区武红手机经营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洛阳市涧西区武红手机经营部(经营者王武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法律问题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权管辖发生在河南省辖区内有关专利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河南省辖区内有关专利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