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988号 原告:张兴振,男,1950年11月25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原告:宫亚立,男,1958年1月2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被告:隆化县圣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隆化镇利民小区1幢102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刘显春。
被告:隆化县创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隆化镇福地华园3-1301室。
法定代表人:王丽英。
被告:孙亚平,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
原告张兴振、宫亚立与被告隆化县圣凯食品有限公司、隆化县创惠科技有限公司、孙亚平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张兴振、宫亚立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兴振、宫亚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兴振、宫亚立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张兴振、宫亚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