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民初25955号原告:广州贡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龙一路208号商业主楼三层西区B318物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7U。
法定代表人:杨红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艳华,广东隆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雅静,广东隆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维罗纳咖啡店,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旺棠工业区22栋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9。
经营者:林海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威,广东青狮云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贡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维罗纳咖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贡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8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缴诉讼费800元,余款人民币400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