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执2646号申请执行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孙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咯咂食品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韶山路164号第008栋。
经营者:欧阳灵利,女,1984年9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宁远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天心区咯咂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湘01民初6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京华审判员 蔡旭辉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文幸附法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