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7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学渊,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银区立达手机店。
经营场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文化路1号(22)1幢1-01。
经营者:李花,女,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银区立达手机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的(2019)甘01知民初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