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民初1025号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区金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孜,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复路千锤纸业经销处,经营场所:光复路光复小区309栋。
经营者:王立娟。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光复路千锤纸业经销处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将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故本院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将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400元退还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