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李世杰、陈生、李创龙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91刑初527号
案件名称李世杰、陈生、李创龙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世杰;陈生;李创龙;陈斯宇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191刑初527号 公诉机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世杰,男,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

被告人李世杰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该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燕,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生,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东莞市凤岗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

被告人陈生曾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玉林市北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两千元。

被告人陈生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 留,同年5月23日经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该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辩护人瞿文祥,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创龙,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告人李创龙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该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辩护人薛琼磊,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斯宇,女,199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

被告人陈斯宇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同年2019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君,安徽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合高新检刑三刑诉(2019)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世杰、陈生、李创龙、陈斯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海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世杰及其辩护人郑燕,被告人陈生及其辩护人瞿文祥、被告人李创龙及其辩护人薛琼磊、被告人陈斯宇及其辩护人王君到庭参加审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至11月,被告人陈生销售假冒宝洁、联合利华品牌洗发水给被告人李创龙,销售金额104800元。

被告人陈斯宇于2017年2月12日开始租用合肥市瑶海区通达路瑞泰和园小区x栋xx室当库,为被告人李创龙销售假冒品牌洗发水提供仓储等帮助。

从李创龙下线处查实,销售给刘洁茹金额为39110元,销售给鲁运动金额为8440元,销售给夏小伟金额为1120元,销售给石艳玲金额为3946元,销售给张利金额为9250元,共计销售金额61866元。

2019年3月12日,公安机关在合肥市瑶海区共查获李创龙存放的1040余箱海飞丝、飘柔等品牌洗发 水。

被查获的洗发水,按其已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共计116026。

经核查,2014年起被告人李世杰销售给李创龙约5万元左右的假冒品牌洗发水,2018年5月起又销售给河南黄凯亮价值138115元假冒品牌洗发水。

经商标权利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及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 限公司对涉案扣押的假冒品牌洗发水进行鉴别,均系假冒。

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李创龙、陈斯宇被抓获归案。

同年4月17日、5月9日,被告人李世杰、陈生分别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存在,列举以下证据证明: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淑佳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世杰、陈生、李创龙、陈斯宇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世杰、陈生、李创龙、陈斯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被告人李世杰销售金额188115元,被告人陈生销售金额104800元,被告人李创龙、陈斯宇销售金额61866元,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中,被告人李创龙、陈斯宇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斯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生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世杰、陈生、李创龙、陈斯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均自愿认罪。

被告人李世杰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世杰对指控罪名无异议,构成坦白,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无前科,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法庭给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生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生对指控罪名无异议,构成坦白,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家庭困难,请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创龙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创龙对指控罪名无异议,构成坦白,认罪态度好;

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家庭困难;

现实中存在消费者知假买假,被告人李创龙主观恶性小,请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斯宇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斯宇对指控罪名无异议,属从犯,自愿认罪;

系初犯偶犯,愿意缴纳罚金,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案涉宝洁、联合利华等品牌的注册商标均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

2018年9月至11月,被告人陈生销售假冒宝洁、联合利华品牌洗发水给被告人李创龙,销售金额104800元。

被告人陈斯宇于2017年2月12日开始租用合肥市瑶海区通达路瑞泰和园小区x栋xx室当库,为被告人李创龙销售假冒品牌洗发水提供仓储等帮助。

从李创龙下线处查实,销售给刘洁茹金额为39110元,销售给鲁运动金额为8440元,销售给夏小伟金额为1120元,销售给石艳玲金额为3946元,销售给张利金额为9250元,共计销售金额61866元。

2019年3月12日,公安机关在合肥市瑶海区共查获李创龙存放的1040余箱海飞丝、飘柔等品牌洗发 水。

被查获的洗发水,按其已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共计116026。

经核查,2014年起被告人李世杰销售给李创龙约5万元左右的假冒品牌洗发水,2018年5月起又销售给河南黄凯亮价值138115元假冒品牌洗发水。

经商标权利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及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涉案扣押的假冒品牌洗发水进行鉴别,均系假冒。

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李创龙、陈斯宇被抓获归案。

同年4月17日、5月9日,被告人李世杰、陈生分别被抓获归案。

庭审中,李世杰陈述销售给李创龙约5万元左右的假冒品牌洗发水,收取款项2万多元;

销售给河南黄凯亮价值138115元假冒品牌洗发水,销售金额全部收取,合计收取销售金额158115元。

扣押的一部苹果手机是其所有,用于平时联系,广发银行卡、平安银行卡用来收取涉案货款。

李创龙陈述扣押物品为其所有,向李世杰支付了约2万多的货款。

李创龙、陈斯宇陈述,2019年3月12日查扣的两部手机,用于平时联系,分别归其二人所有。

另查明,被告人陈生曾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北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两千元。

李世杰2019年4月17日至18日临时羁押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看守所。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出示并质证的证据证明: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淑佳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世杰、陈生、李创龙、陈斯宇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世杰、陈生、李创龙、陈斯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被告人李世杰销售金额188115元,被告人陈生销售金额104800元,被告人李创龙、陈斯宇销售金额61866元,均属数额较大,被告人李世杰、陈生、李创龙、陈斯宇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当追究上述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

就辩护人提出的现实中存在消费者知假买假以及被告人李创龙主观恶性小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首先是对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同时亦破坏了国家保护商标专用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标管理制度,危害了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和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发展,故对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世杰、陈生、李创龙、陈斯宇在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其事实,庭审中均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四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生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陈生曾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不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创龙、陈斯宇在共同犯罪中互有分工,李创龙在共同犯罪中为主犯,被告人陈斯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陈斯宇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斯宇悔罪态度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为严肃国家法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世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2日,即自2019年4月19日至2021年2月16日。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二、被告人陈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0日至2020年11月9日。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三、被告人李创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3日至2020年1月12日。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四、被告人陈斯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

) 四、被告人李世杰涉案赃款人民币158115元,被告人陈生涉案赃款人民币104800元,被告人李创龙涉案赃款人民币61866元,依法予以追缴;

五、移送本院的手机2部,依法予以没收。

被告人李世杰所用苹果手机1部、广发银行卡(卡号尾号:5368)、平安银行卡(卡号尾号:9825)及涉案扣押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述财物未移送至本院,由侦查机关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供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楠 人民陪审员  李延平 人民陪审员  张燕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颖 书记员刘玲玲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四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二)不具有悔罪表现的;

(三)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六十五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名称、金额、数量、存放地点及其处理方式等。

涉案财物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附清单。

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并写明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负责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