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52民初315号原告:广州潮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倪学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浙江常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驰宇,浙江常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钦勇,男,1994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立精扬服装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经营者:巫桂妹。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原告广州潮猿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张钦勇、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立精扬服装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广州潮猿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潮猿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76元,减半收取计1538元,由原告广州潮猿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炜审 判 员 黄志成审 判 员 陈爱萍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赖晓纯书 记 员 徐丹瑜附:裁定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