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民初3473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852913565。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左祠帅,男,1992年7月9日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邵东县。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左祠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左祠帅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左祠帅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左祠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