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105执30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新兴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04463185。
法定代表人赵欢庆。
被执行人蔡永元,男,1962年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
申请执行人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永元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05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即为被执行人蔡永元赔偿申请执行人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62元执行费27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蔡永元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蔡永元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蔡永元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蔡永元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前往杭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公积金缴存情况,经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基层组织予以实地查找,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
未发现被执行人蔡永元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蔡永元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蔡永元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
同时已对被执行人蔡永元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
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蔡永元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浙0105执30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