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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振兴陶瓷园开发有限公司、景德镇东富盈瓷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赣02民终1041号
案件名称景德镇市振兴陶瓷园开发有限公司、景德镇东富盈瓷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景德镇市振兴陶瓷园开发有限公司;景德镇东富盈瓷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2民终1041号 申请人:景德镇市振兴陶瓷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

法定代表人:付镇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颖,江西法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景德镇东富盈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

法定代表人:黄旭梅,系公司总经理。

景德镇市振兴陶瓷园开发有限公司与景德镇东富盈瓷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景德镇市振兴陶瓷园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景德镇东富盈瓷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7391.9元或查封相应的财产。

担保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保函》(保单号:ANAC711Z0119Q000004F),如因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直接经济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经济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607391.9元,保函有效期为自申请人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因本案导致错误保全由法院判决生效后,保险人向被申请人赔付之日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景德镇市振兴陶瓷园开发有限公司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导致判决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而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景德镇东富盈瓷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7391.9元或查封相应等值的财产。

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为5000元,由景德镇市振兴陶瓷园开发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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