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拟稿纸 案 号 (2021)苏09民初248号 审判组织 徐春霞、王慧玲、陈杰 裁判结果 决定过程 合议庭一致意见 裁判方式 撤回起诉 裁判文书页数 2 印刷份数 8份 决定印刷份数人签名 ①拟稿人 ②核稿人 ③签发人 ④校对人 (1) (2) ⑤印刷人 ⑥装订人 ⑦监印人 备 注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248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磊,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雯,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响水县南河镇陈六家电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南河镇王集街。
经营者:陈梅。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响水县南河镇陈六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