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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新城区优乐购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1知民初745号
案件名称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新城区优乐购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区优乐购生活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知民初745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飞,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新城区XX超市,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经营者:叶海清。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号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XX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

原告金号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号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金号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金号公司负担。

其余125元,退还原告金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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