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182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肖飞、刘艳平,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莲池区玉龙五金建材经销部,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天威东路1048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莲池区玉龙五金建材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万元”。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