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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汉中市汉台区前进西路李亚电动五金工具经营部,深圳马牌科技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1知民初979号
案件名称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汉中市汉台区前进西路李亚电动五金工具经营部,深圳马牌科技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汉中市汉台区前进西路李亚电动五金工具经营部;深圳马牌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知民初979号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市汉台区XX路李亚电动五金工具经销部,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

经营者:李亚。

被告:深圳马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宁。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汉中市汉台区XX路李亚电动五金工具经销部、深圳马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25元,退还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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