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知民初1121号 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
法定代表人:马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莲湖区宏邦汽配商行,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经营者:杨建峰。
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莲湖区宏邦汽配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