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知民初475号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88号十三层。
法定代表人:陈雄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影,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博,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辉县市明视眼镜店。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共城大道西段路北。
经营者:乔建奇。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辉县市明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并于2019年12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辉县市明视眼镜店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