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7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腾丰杏仁露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文平,内蒙古鄂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春留,内蒙古鄂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振荣,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平,陕西华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永强,陕西华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王伟,男,195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腾丰杏仁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上诉人内蒙古腾丰杏仁露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郝振荣、原审第三人王伟专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的(2017)内02民初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郝振荣于2019年12月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内蒙古腾丰杏仁露有限公司、王伟同意郝振荣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郝振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2民初11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郝振荣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66.38元,减半收取533.19元,由郝振荣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1.25元,减半收取530.63元,由内蒙古腾丰杏仁露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