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知民初364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男,汉族,1992年5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乡县朗公庙镇延重预制厂。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朗公庙镇张庄村。
经营者:张延重。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县朗公庙镇延重预制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新乡县朗公庙镇延重预制厂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