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知民初458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晨夕,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淑玲,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县小冀镇民富厨具经营部。
住所地:新乡县小冀镇北街。
经营者:王红艳,女,汉族,1971年4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克勤,男,汉族,1963年3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县。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县小冀镇民富厨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2019年12月25日,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新乡县小冀镇民富厨具经营部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乡县小冀镇民富厨具经营部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