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6570号 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大井头社区岭南街三巷23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周伟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玉婉,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硚口区裘其辉文具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东富商城F栋一楼68号。
经营者:裘其辉,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 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硚口区裘其辉文具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