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16632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蕴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华深大厦803室。
法定代表人:谢某1。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蕴泽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