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2354号原告: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乐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茗菲,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毓东,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图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岗贝工业区龙腾彩云一路12-14号4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1。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蔚,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该公司法务。
原告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图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名称为“泡泡玩具(照相机)”】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以已与深圳市图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