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知民初245号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职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晓静,湖北广众(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平县枫尚客超市,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十里铺小区1-1-2号。
经营者:靳肖剑。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平县枫尚客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