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3民初6号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海龙,北京盈科(宜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盛华,北京盈科(宜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丹江口市六里坪镇川卤人家久久熟食店。
经营场所:湖北省丹江口市六里坪镇中生路。
经营者:李丛雪,基本信息不详。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丹江口市六里坪镇川卤人家久久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经委派诉中调解,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