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9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欧之家家居用品江苏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开发区民兴路5号。
法定代表人:陈素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雷,南通市永通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爱温士电热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江街道斜泾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叶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臻淞,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歆晨,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欧之家家居用品江苏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爱温士电热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民初1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江苏爱温士电热科技有限公司因此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欧之家家居用品江苏有限公司书面同意江苏爱温士电热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江苏爱温士电热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欧之家家居用品江苏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初1632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江苏爱温士电热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江苏爱温士电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欧之家家居用品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