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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碑林区西南北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103民初8972号
案件名称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碑林区西南北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区西南北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103民初8972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立,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岚,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店(淘宝掌柜ID:花神867),注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XX广场XX层XX。

经营者:罗燕。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亦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店(以下简称:XX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爱亦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立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XX店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爱亦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销毁库存;

2、判令被告承担法律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40000元人民币;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爱亦锐公司经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授权获得“暴龙”注册商标(第3186667号)、“BOLON”注册商标(第10689490号)等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

“BOLON暴龙”太阳镜及光学镜架以优良的品质深得社会认可,拥有广泛的用户基础和消费群体,“BOLON暴龙”商标眼镜在国内同行业中的市场销量一直名列前茅,社会知名度高。

已在多家知名电视台、网站、杂志等媒体投放了大量的广告,成为众所周知的高端品牌眼镜。

2015年8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在“太阳镜”商品上使用的“BOLON”商标为驰名商标。

近期,爱亦锐公司发现XX店在淘宝网开设网店(掌柜ID:花神867),擅自使用“暴龙”“BOLON”字样,并大量销售侵害爱亦锐公司第3186667、10689490号商标权的眼镜,严重侵害了爱亦锐公司的合法权益。

XX店擅自在淘宝网店铺中使用“暴龙”“BOLON”字样误导消费者,导致消费者认为该网店系爱亦锐公司的授权店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同时XX店在网店上销售带有爱亦锐公司商标的眼镜,也侵害了爱亦锐公司的商标权,给爱亦锐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支持爱亦锐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XX店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雅瑞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核准,于2011年5月13日受让了第3186667号“暴龙”商标。

2013年3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对“BOLON”“暴龙”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7月27日和2023年7月6日。

雅瑞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核准,于2016年5月21日注册了证号第10689490号“BOLON”商标,有效期至2026年5月20日。

以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第9类)包括眼镜、太阳镜等。

“BOLON”“暴龙”等眼镜品牌在经过雅瑞公司长期宣传使用后,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的(2015)商标异字第0000029606号决定中认定,雅瑞公司注册并使用在“太阳镜”商品上的“BOLON”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9年3月1日,雅瑞公司与爱亦锐公司签订《商标授权书》,约定雅瑞公司注册的第3186667号、第10689490号等商标许可爱亦锐公司使用,并授权爱亦锐公司从2019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可针对侵害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公证员对在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城东分部签收邮件以及爱亦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斐浏览网页信息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

2019年4月11日,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公证员在XX城XX号为XXXXXXXXXXXXXX3000的圆通速递邮件。

2019年4月19日,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公证员与爱亦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斐在钟山公证处城东分部,拆封单号为XXXXXXXXXXXXXX3000的圆通速递,并对商品进行查看、拍照。

2019年5月31日,公证人员对上述商品进行封存、拍照。

同日,爱亦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钟山公证处城东分部操作公证处的公证计算机连接互联网,登录淘宝网页,浏览在淘宝店铺(掌柜:花神867)购买商品(订单编号为404117153959014554)的订单信息和物流信息,订单信息中显示“暴龙太阳镜男复古高清偏光墨镜女司机驾驶眼镜情侣蛤蟆时尚眼镜,已确认收货,单价499.00,数量1,优惠促销:省361.00元,商品总价138.00(快递:0.00),订单总金额:138.00元”。

并浏览了订单商品的商品信息(显示“宝贝不存在,可能已经下架或者被转移” )及店铺信息(显示“没有找到相应的店铺信息”)。

2019年6月3日,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出具了(2019)宁钟证经内字第4284号公证书。

爱亦锐公司支付公证费1000元。

庭审中,经当庭查验拆封公证实物,包括眼镜盒、眼镜皮套、眼镜、擦镜布、说明书等。

眼镜片、眼镜腿内外侧、眼镜盒、眼镜皮套、擦镜布、说明书上均标有“BOLON”“暴龙”标识。

爱亦锐公司确认上述商品均为假冒商品。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15)厦证内字第26195号公证书、(2017)厦证内字第15114号公证书、(2017)厦证内字第31809号公证书、(2019)宁钟证经内字第4284号公证书、时间戳视频等证据及庭审笔录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XX店是否侵权及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雅瑞公司合法取得了注册证号第3186667号“暴龙”商标和注册证号第10689490号“BOLON”商标,其享有该注册商标专用权。

“暴龙”“BOLON”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包括眼镜、太阳镜等,因此,雅瑞公司在眼镜、太阳镜类商品中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

2019年3月1日,雅瑞公司与爱亦锐公司签订《商标授权书》,授权爱亦锐公司在2019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可使用涉案注册商标,并可针对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爱亦锐公司授权期间依法可以对侵害涉案商标权的行为进行权利主张。

从本案的证据可以证明,掌柜名为“花神867”的淘宝网店店铺系由XX店开办,由于该店铺在雅瑞公司授权期间,未经爱亦锐公司许可,销售使用“暴龙”与“BOLON”注册商标的太阳镜,且该店的侵权行为还体现在商品链接及产品详情页内的商标名称中,导致消费者误认为XX店销售的产品是爱亦锐公司商品。

XX店无法证明涉案侵权产品来源合法且无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的规定,XX店的行为侵害了涉案商标的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XX店应当停止销售及许诺销售涉案侵权商品并及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关于赔偿数额,爱亦锐公司主张40000元,但爱亦锐公司本案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足以证明XX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侵权商品在淘宝网上的成交记录,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20000元(包含合理开支)。

XX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店立即停止销售及许诺销售侵害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暴龙”“BOLO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全部库存标有“暴龙”“BOLON”标识的侵权产品。

二、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含合理开支)。

三、驳回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店负担5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直付原告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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