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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茂光、沈培荣、曾能喜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1刑终1400号
案件名称沈茂光、沈培荣、曾能喜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沈茂光;沈培荣;曾能喜;沈茂东;许顺明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终1400号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茂光,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诏安县,住福建省诏安县。

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3年6月被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二年执行。

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9月4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0日经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罗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培荣,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诏安县,住福建省诏安县。

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9月4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0日经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罗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能喜,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陕西省宁强县,住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

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9月5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0日经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罗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茂东,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诏安县,住福建省诏安县。

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3年6月被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

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9月5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0日经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罗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顺明,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诏安县,住福建省诏安县。

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1年11月被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1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9月5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0日经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罗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沈火勇,男,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诏安县,住福建省诏安县。

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9月5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0日经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罗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沈欣欣,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诏安县,住福建省诏安县。

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3年6月被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二年执行。

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9月5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0日经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罗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林登,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住福建省罗源县。

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9月5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0日经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罗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9月19日由鼓楼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林伟雄,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诏安县,住福建省诏安县。

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9月5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0日经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罗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9月19日由鼓楼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沈秋勇,男,198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诏安县,住福建省诏安县。

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9月5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0日经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罗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9月19日由鼓楼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沈火顺,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诏安县,住福建省诏安县。

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9月5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0日经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罗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9月19日由鼓楼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沈培勇,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诏安县,住福建省诏安县。

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9月4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0日经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罗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9月19日由鼓楼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蔡文阳,男,199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住福建省云霄县。

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9月5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0日经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罗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9月19日由鼓楼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蔡志标,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住福建省云霄县。

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9月5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0日经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罗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9月19日由鼓楼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晓东,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住福建省云霄县。

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9月5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0日经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罗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9月19日由鼓楼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吴贺伟,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诏安县,住福建省诏安县。

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9月5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0日经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罗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9月19日由鼓楼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林若东,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诏安县,住福建省诏安县。

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9月5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0日经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罗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9月19日由鼓楼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吴镇章,男,198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诏安县,住福建省诏安县。

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9月5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0日经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罗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9月19日由鼓楼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谢志民,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诏安县,住福建省诏安县。

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9月5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0日经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罗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9月19日由鼓楼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林顺彬,男,199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诏安县,住福建省诏安县。

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9月5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0日经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罗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9月19日由鼓楼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林杰华,女,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诏安县,住福建省诏安县。

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9月5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0日转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林金群,男,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住福建省云霄县。

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9月5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0日转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林达敏,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住福建省云霄县。

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9月5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0日转取保候审。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沈茂光、沈培荣、沈火勇、沈欣欣、林登、林伟雄、沈秋勇、沈火顺、沈培勇、曾能喜、蔡文阳、蔡志标、张晓东、吴贺伟、林若东、吴镇章、谢志民、沈茂东、林顺彬、许顺明、林杰华、林金群、林达敏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2019)闽0102刑初50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沈茂光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4日起至2023年3月3日止);

二、被告人沈培荣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4日起至2022年12月3日止);

三、被告人沈火勇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5日起至2022年3月4日止);

四、被告人沈欣欣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18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5日起至2021年9月4日止,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林登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75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六、被告人林伟雄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七、被告人沈秋勇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八、被告人沈火顺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九、被告人沈培勇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十、被告人曾能喜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5日起至2021年9月4日止);

十一、被告人蔡文阳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9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十二、被告人蔡志标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十三、被告人张晓东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十四、被告人吴贺伟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十五、被告人林若东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十六、被告人吴镇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十七、被告人谢志民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十八、被告人沈茂东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5日起至2020年6月4日止,罚金已缴纳);

十九、被告人林顺彬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十、被告人许顺明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5日起至2020年6月4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十一、被告人林杰华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十二、被告人林金群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十三、被告人林达敏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十四、扣押在案的物品(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五、对被告人沈茂光违法所得27000元、被告人沈培荣违法所得45000元、被告人沈火勇违法所得24000元、被告人沈欣欣违法所得7300元(已退出)、被告人林登违法所得12000元(已退出)、被告人林伟雄违法所得15000元(已退出)、被告人沈秋勇违法所得15000元(已退出)、被告人沈火顺违法所得18000元(已退出)、被告人沈培勇违法所得21000元(已退出)、被告人曾能喜违法所得34000元、被告人蔡文阳违法所得16500元(已退出)、被告人蔡志标违法所得10000元(已退出)、被告人张晓东违法所得18000元(已退出)、被告人吴贺伟违法所得24000元(已退出)、被告人林若东违法所得1500元(已退出)、被告人吴镇章违法所得7000元(已退出)、被告人谢志民违法所得4560元(已退出)均予以追缴。

宣判后,沈茂光、沈培荣、曾能喜、沈茂东、许顺明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沈茂光、沈培荣、曾能喜、沈茂东、许顺明、原审被告人沈火勇、沈欣欣、林登、林伟雄、沈秋勇、沈火顺、沈培勇、蔡文阳、蔡志标、张晓东、吴贺伟、林若东、吴镇章、谢志民、林顺彬、林杰华、林金群、林达敏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2刑初50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晓如 审 判 员 吴旭华 审 判 员 徐 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谢亚希 书 记 员 王梦婷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书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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