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民初599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付东,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连梯,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本院受理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高连梯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