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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驿城区欧可歌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17知民初193号
案件名称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驿城区欧可歌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驿城区欧可歌房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知民初193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61565942。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欧可歌房,经营场所驻马店市驿城区温州步行街6号楼202室。

经营者:李博,男,汉族,1996年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唱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欧可歌房(以下简称欧可歌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好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被告欧可歌房的经营者李博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好唱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立即销毁和清除相关侵权标识及装潢,删除相关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中侵权文字、图片等内容;

2、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好唱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以本案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欧可歌房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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