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1知民初129号原告:达能(中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菊城大道东37号。
法定代表人:顾培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源汇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空冢郭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东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达能(中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能公司)与被告漯河源汇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汇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达能公司将判令源汇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万元。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由1800元变更为50元,达能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以源汇公司与其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达能公司因诉讼请求的目的已经实现,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能(中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达能(中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负担。
退还原告达能(中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减少的诉讼请求部分的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的25元,合计退还17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