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民初7600-7602号原告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吴川市创业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Y。
法定代表人郑富荣。
委托代理人刘建勋、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代理人张洪强、王玉叶,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大森霖港货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上村社区永南170号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78。
经营者庄德霖。
原告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大森霖港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三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三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二被告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8188607、1323947、738922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销毁全部侵权商品外包装盒和相关标志;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每案人民币30,000元,三案共计人民币90,000元;
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庭审中,原告撤回诉讼请求第一项。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大森霖港货店的侵权行为成立,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当庭撤回诉讼请求第一项,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大森霖港货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5,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由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大森霖港货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