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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嘉霆电子商行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15840号
案件名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嘉霆电子商行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嘉霆电子商行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5840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委托代理人白崇晓,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嘉霆电子商行。

经营者李庆光。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0日变更诉讼请求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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