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知民初60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斌,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上海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丘市宝岛眼镜店,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北站路华油金地小区南门东5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82MAOALNX975。
经营者:刘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红,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任丘市宝岛眼镜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4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预收3300元,应收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