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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茗尚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22290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茗尚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茗尚化妆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民初2229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茗尚化妆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永社区福二路83号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04。

经营者李凤英。

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侵犯其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032428号、第53309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美加净大白兔润唇膏”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茗尚化妆品商行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第1032428号和第5330997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茗尚化妆品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由被告负担2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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